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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2:森林法與施行細則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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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2:森林法與施行細則核心條文

逐章掌握 8 章 58 條 · 貴重木 12 種 · 樹木保護專章

學習目標

  1. 逐章掌握森林法 7 章 58 條的架構與每章重點
  2. 熟悉林業用地編定、限制採伐、林產物採取許可制度
  3. 掌握貴重木 12 種樹種及竊取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
  4. 瞭解樹木保護專章(五章之一)的普查、保留、移植、補償機制

2-1 森林法章節架構

章條次主題
一§1-4總則
二§5-11林政(用地編定、收歸國有、限制採伐)
三§12-21森林經營及利用
四§22-31保安林
五§32-38-1森林保護
五之一§38-2~38-6樹木保護
六§39-49監督及獎勵
七§50-56-4罰則
八§57-58附則

2-2 林政重點(第二章)

  • 林業用地編定(§6):荒山、荒地宜造林者編為林業用地。經編定之林業用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除非經徵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並報中央核准)。
  • 原住民土地特別程序:屬原住民土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 收歸國有(§7):為國土保安或國有林經營必要,公私有林得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 出租、讓與或撥用(§8):公共設施、國防交通、公用事業、國家公園等用地必要者。
  • 限制採伐(§10):
    1. 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
    2.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
    3. 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沙丘區域

2-3 森林經營與利用(第三章)

  • 分工經營(§12):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法人經營;私有林由私人經營。
  • 500 公頃門檻(§18):公私有林營林面積 500 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造林業及伐木業者亦須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14):由管理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年度採伐計畫(§15):依事業區經營計畫辦理;採取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 原住民族採取權(§15 第 4 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 漂流木清理(§15 第 5 項):天災後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地方政府須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未完成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
  • 森林遊樂區設置(§17):經環評審查通過得設置。
  • 自然保護區(§17-1):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

2-4 施行細則補充重點

  • 第 3 條:林地範圍(前述 5 類)
  • 第 4 條: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定義
  • 第 5-1 條(友善生產例外):經核定改正造林專案,且坡度未達 55%,採友善生產方式者,在出租造林地種植果樹或茶,視為林業使用(兼顧林農生計)。
  • 第 8 條:申請林地出租、讓與、撥用者,若應實施環評或應提水保計畫,必須先通過各該主管機關審查。
  • 第 11 條:國有林劃分林區依行政區域、生態群落、山脈水系、事業區或林班界綜合評估。

2-5 森林登記規則

  • 適用對象: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之林地及群生竹木
  • 國/公有林:由管理機關設簿冊圖表,公告一個月後核定
  • 私有林:所有人填申請書,連同權狀影本送鄉鎮市區公所,公所兩週內勘查,公告一個月無異議後核定發給登記證
  • 永久標誌設置義務:登記名義人應於林地四鄰設立永久標誌
  • 已登記森林享各種輔導及獎勵

2-6 罰則重點(第七章)

  • §50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6 月 ~ 5 年徒刑,併科 30~600 萬元罰金。
    • 貴重木加重二分之一(§50 第 3 項)
  • §51 擅自墾殖占用他人森林:6 月 ~ 5 年徒刑,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保安林犯之者加重二分之一。
  • §52 加重情節:於保安林犯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船舶搬運、以贓物作原料、破壞生立木等,處 1 ~ 7 年徒刑,併科 100~2000 萬元罰金;貴重木再加重二分之一。
  • §53 縱火:放火燒燬他人森林,3 ~ 10 年徒刑;失火燒燬他人森林,2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54 毀損保安林:3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2-7 貴重木 12 種(農業部 104 年 7 月 10 日公告)

  1. 紅檜 Chamaecyparis formosensis
  2. 臺灣扁柏 Chamaecyparis obtusa var. formosana
  3. 臺灣肖楠 Calocedrus macrolepis var. formosana
  4. 臺灣杉 Taiwania cryptomerioides
  5. 巒大杉(香杉) Cunninghamia konishii
  6. 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 Taxus sumatrana
  7. 臺灣櫸 Zelkova serrata
  8. 烏心石 Michelia compressa
  9. 牛樟 Cinnamomum kanehirae
  10. 臺灣檫樹 Sassafras randaiense
  11. 黃連木 Pistacia chinensis
  12. 毛柿 Diospyros philippensis

實務記憶口訣:五針(紅檜、扁柏、肖楠、臺灣杉、香杉)+ 二葉(紅豆杉)+ 五闊(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2-8 樹木保護專章(五章之一)

  • 第 38-2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普查轄區樹木,具生態、文化、景觀等意義者,認定為受保護樹木,造冊公告。
  • 第 38-3 條:開發利用範圍內有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需移植者須提計畫送審。
  • 第 38-4 條:審查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
  • 第 38-5 條:移植須提供生態補償(土地或資金)。
  • 第 38-6 條:樹木保護工程達指定規模者,應由林業、園藝或相關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

延伸閱讀

  • 森林法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森林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農業部 104 年 7 月 10 日貴重木樹種公告

課後思考

  1. 森林法為何對「貴重木」另設加重處罰條款?選定這 12 種的政策考量為何?
  2. 樹木保護專章(五章之一)的核心精神是「原地保留」,但實務上往往因開發壓力而移植,你認為應如何強化執行?
  3. 施行細則第 5-1 條允許在林業用地上種果樹/茶「視為林業使用」,這是否與森林法母法第 6 條「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牴觸?

2.1 架構總覽

《森林法》共分 8 章 58 條,架構清晰:第 1 章總則(§1-4)交代立法目的與定義;第 2 章林政(§5-11)規範林業用地編定、收歸國有與限制採伐;第 3 章森林經營及利用(§12-21)是實際經營的核心;第 4 章保安林(§22-31)獨立成章,展現其重要性;第 5 章森林保護(§32-38-1)規範巡護、防火與病蟲害防治;第 5 章之一樹木保護(§38-2-§38-6)是民國 104 年增訂的新章;第 6 章監督及獎勵(§39-49)涵蓋登記、造林基金與獎勵;第 7 章罰則(§50-56-4)設定刑責與罰鍰;第 8 章附則(§57-58)交代施行細則與日期。

2.2 林業用地編定與「絕對禁止轉用」

第 6 條規定,荒山、荒地宜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並報中央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林業用地保護的核心,也是與農地、建地區別的關鍵。林業用地若要變更使用,流程極為嚴格,需層層報准。若土地屬原住民土地,還需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這個雙重把關機制,一方面保障了林地不被任意轉用,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原住民族的參與權。

2.3 限制採伐:生態優先的強制條款

第 10 條列舉四種情形,主管機關應限制採伐:

  1. 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2.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3. 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4. 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

這條規定是強制性的(「應」),不是裁量性的(「得」)。這意味著只要林地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主管機關就必須限制採伐,沒有酌量空間。第三款尤其重要,因為臺灣 21 座水庫集水區的森林幾乎全部被納入限制採伐範圍,實際上形成一種「隱形保安林」。

2.4 500 公頃門檻:技師簽證制度的入口

第 18 條規定:「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這個 500 公頃的門檻,是林業技師執業的法源依據之一。實務上,許多大型林場(如大雪山林業合作社、頭城休閒農場等)都必須聘請林業技師簽證森林經營計畫書。

2.5 原住民族採取權的母法依據

第 15 條第 4 項是原住民族林業權益的核心條文:「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這條規定看似簡單,實則意義重大。它在法律位階上確立了:(1)原住民族對森林有採取權,而非僅是個人的使用權;(2)權利行使以「生活慣俗需要」為界線,而非商業用途;(3)其實施細則(採取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等)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訂(即《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實務上,這條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形成雙軌制 — 原基法規定個人得非營利使用野生植物與菌類,而森林法則進一步允許部落與團體依計畫書進行更大規模的採取。

2.6 樹木保護專章:都市森林入法

民國 104 年增訂的第五章之一「樹木保護」,回應了臺灣各地護樹運動的呼聲。它的核心條文是第 38-2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經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之。

一旦被公告為受保護樹木,第 38-3 條規定:在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需移植,必須提送移植及復育計畫送審。第 38-4 條要求開發者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第 38-5 條規定,移植後必須提供生態補償(土地或資金)。第 38-6 條則規定:樹木保護工程達指定規模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

這套機制的特色在於程序正義的嵌入 — 不是禁止移植,而是強制開發者必須經過公開審議、聽取民意、提供補償,才能進行。這種「程序性保護」在臺灣環境法中是相對進步的設計。

2.7 罰則:從刑事到行政的完整光譜

第七章罰則設計得極為細緻,分為刑事責任(§50-55)與行政罰鍰(§56-56-3)兩大類。

刑事責任的設計採階梯式加重:基本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50)處 6 月至 5 年徒刑,併科 30~600 萬元罰金;若主產物為貴重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50 第 3 項)。若符合加重情節(§52,如於保安林犯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船舶搬運、以贓物作原料、破壞生立木等),處 1~7 年徒刑,併科 100~2000 萬元罰金;若又是貴重木,再加重二分之一,相當於「貴重木 + 保安林 + 結夥 + 車輛」的組合拳可能讓被告面臨 10 年以上徒刑與數千萬元罰金。

這種重罰設計的目的,在嚇阻山老鼠集團化、專業化的盜伐模式。近年林業保育署與警方合作的山老鼠專案破獲率顯著提升,與這套罰則的嚴格化有直接關係。

2.8 貴重木 12 種:臺灣森林的皇冠

農業部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0 日公告,將下列 12 種樹種列為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所定「貴重木」: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這個名單可以拆解為三類:

  • 五針葉樹:紅檜、扁柏、肖楠、臺灣杉、香杉 — 臺灣的「五木」,生長極慢、材質優異
  • 一類針葉樹:南洋紅豆杉 — 提取紫杉醇治癌的藥用樹種
  • 六闊葉樹:臺灣櫸(建材)、烏心石(家具)、牛樟(藥用菌寄主)、臺灣檫樹(香料)、黃連木(油料)、毛柿(黑檀類高級材)

讀者可以用口訣記憶:「五針一豆六闊木」。這 12 種樹不僅生物學上珍稀,在市場上價格極高(如牛樟芝每公斤可達 10 萬元以上),因此成為山老鼠主要盜伐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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