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 2:森林法與施行細則核心條文
學習目標
- 逐章掌握森林法 7 章 58 條的架構與每章重點
- 熟悉林業用地編定、限制採伐、林產物採取許可制度
- 掌握貴重木 12 種樹種及竊取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
- 瞭解樹木保護專章(五章之一)的普查、保留、移植、補償機制
2-1 森林法章節架構
| 章 | 條次 | 主題 |
|---|---|---|
| 一 | §1-4 | 總則 |
| 二 | §5-11 | 林政(用地編定、收歸國有、限制採伐) |
| 三 | §12-21 | 森林經營及利用 |
| 四 | §22-31 | 保安林 |
| 五 | §32-38-1 | 森林保護 |
| 五之一 | §38-2~38-6 | 樹木保護 |
| 六 | §39-49 | 監督及獎勵 |
| 七 | §50-56-4 | 罰則 |
| 八 | §57-58 | 附則 |
2-2 林政重點(第二章)
- 林業用地編定(§6):荒山、荒地宜造林者編為林業用地。經編定之林業用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除非經徵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並報中央核准)。
- 原住民土地特別程序:屬原住民土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 收歸國有(§7):為國土保安或國有林經營必要,公私有林得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 出租、讓與或撥用(§8):公共設施、國防交通、公用事業、國家公園等用地必要者。
- 限制採伐(§10):
- 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
-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
- 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沙丘區域
2-3 森林經營與利用(第三章)
- 分工經營(§12):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法人經營;私有林由私人經營。
- 500 公頃門檻(§18):公私有林營林面積 500 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造林業及伐木業者亦須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14):由管理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年度採伐計畫(§15):依事業區經營計畫辦理;採取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 原住民族採取權(§15 第 4 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 漂流木清理(§15 第 5 項):天災後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地方政府須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未完成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
- 森林遊樂區設置(§17):經環評審查通過得設置。
- 自然保護區(§17-1):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
2-4 施行細則補充重點
- 第 3 條:林地範圍(前述 5 類)
- 第 4 條: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定義
- 第 5-1 條(友善生產例外):經核定改正造林專案,且坡度未達 55%,採友善生產方式者,在出租造林地種植果樹或茶,視為林業使用(兼顧林農生計)。
- 第 8 條:申請林地出租、讓與、撥用者,若應實施環評或應提水保計畫,必須先通過各該主管機關審查。
- 第 11 條:國有林劃分林區依行政區域、生態群落、山脈水系、事業區或林班界綜合評估。
2-5 森林登記規則
- 適用對象: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之林地及群生竹木
- 國/公有林:由管理機關設簿冊圖表,公告一個月後核定
- 私有林:所有人填申請書,連同權狀影本送鄉鎮市區公所,公所兩週內勘查,公告一個月無異議後核定發給登記證
- 永久標誌設置義務:登記名義人應於林地四鄰設立永久標誌
- 已登記森林享各種輔導及獎勵
2-6 罰則重點(第七章)
- §50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6 月 ~ 5 年徒刑,併科 30~600 萬元罰金。
- 貴重木加重二分之一(§50 第 3 項)
- §51 擅自墾殖占用他人森林:6 月 ~ 5 年徒刑,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保安林犯之者加重二分之一。
- §52 加重情節:於保安林犯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船舶搬運、以贓物作原料、破壞生立木等,處 1 ~ 7 年徒刑,併科 100~2000 萬元罰金;貴重木再加重二分之一。
- §53 縱火:放火燒燬他人森林,3 ~ 10 年徒刑;失火燒燬他人森林,2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54 毀損保安林:3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2-7 貴重木 12 種(農業部 104 年 7 月 10 日公告)
- 紅檜 Chamaecyparis formosensis
- 臺灣扁柏 Chamaecyparis obtusa var. formosana
- 臺灣肖楠 Calocedrus macrolepis var. formosana
- 臺灣杉 Taiwania cryptomerioides
- 巒大杉(香杉) Cunninghamia konishii
- 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 Taxus sumatrana
- 臺灣櫸 Zelkova serrata
- 烏心石 Michelia compressa
- 牛樟 Cinnamomum kanehirae
- 臺灣檫樹 Sassafras randaiense
- 黃連木 Pistacia chinensis
- 毛柿 Diospyros philippensis
實務記憶口訣:五針(紅檜、扁柏、肖楠、臺灣杉、香杉)+ 二葉(紅豆杉)+ 五闊(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2-8 樹木保護專章(五章之一)
- 第 38-2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普查轄區樹木,具生態、文化、景觀等意義者,認定為受保護樹木,造冊公告。
- 第 38-3 條:開發利用範圍內有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需移植者須提計畫送審。
- 第 38-4 條:審查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
- 第 38-5 條:移植須提供生態補償(土地或資金)。
- 第 38-6 條:樹木保護工程達指定規模者,應由林業、園藝或相關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
延伸閱讀
- 森林法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森林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農業部 104 年 7 月 10 日貴重木樹種公告
課後思考
- 森林法為何對「貴重木」另設加重處罰條款?選定這 12 種的政策考量為何?
- 樹木保護專章(五章之一)的核心精神是「原地保留」,但實務上往往因開發壓力而移植,你認為應如何強化執行?
- 施行細則第 5-1 條允許在林業用地上種果樹/茶「視為林業使用」,這是否與森林法母法第 6 條「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牴觸?
2.1 架構總覽
《森林法》共分 8 章 58 條,架構清晰:第 1 章總則(§1-4)交代立法目的與定義;第 2 章林政(§5-11)規範林業用地編定、收歸國有與限制採伐;第 3 章森林經營及利用(§12-21)是實際經營的核心;第 4 章保安林(§22-31)獨立成章,展現其重要性;第 5 章森林保護(§32-38-1)規範巡護、防火與病蟲害防治;第 5 章之一樹木保護(§38-2-§38-6)是民國 104 年增訂的新章;第 6 章監督及獎勵(§39-49)涵蓋登記、造林基金與獎勵;第 7 章罰則(§50-56-4)設定刑責與罰鍰;第 8 章附則(§57-58)交代施行細則與日期。
2.2 林業用地編定與「絕對禁止轉用」
第 6 條規定,荒山、荒地宜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並報中央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林業用地保護的核心,也是與農地、建地區別的關鍵。林業用地若要變更使用,流程極為嚴格,需層層報准。若土地屬原住民土地,還需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這個雙重把關機制,一方面保障了林地不被任意轉用,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原住民族的參與權。
2.3 限制採伐:生態優先的強制條款
第 10 條列舉四種情形,主管機關應限制採伐:
- 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 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 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
這條規定是強制性的(「應」),不是裁量性的(「得」)。這意味著只要林地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主管機關就必須限制採伐,沒有酌量空間。第三款尤其重要,因為臺灣 21 座水庫集水區的森林幾乎全部被納入限制採伐範圍,實際上形成一種「隱形保安林」。
2.4 500 公頃門檻:技師簽證制度的入口
第 18 條規定:「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這個 500 公頃的門檻,是林業技師執業的法源依據之一。實務上,許多大型林場(如大雪山林業合作社、頭城休閒農場等)都必須聘請林業技師簽證森林經營計畫書。
2.5 原住民族採取權的母法依據
第 15 條第 4 項是原住民族林業權益的核心條文:「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這條規定看似簡單,實則意義重大。它在法律位階上確立了:(1)原住民族對森林有採取權,而非僅是個人的使用權;(2)權利行使以「生活慣俗需要」為界線,而非商業用途;(3)其實施細則(採取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等)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訂(即《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實務上,這條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形成雙軌制 — 原基法規定個人得非營利使用野生植物與菌類,而森林法則進一步允許部落與團體依計畫書進行更大規模的採取。
2.6 樹木保護專章:都市森林入法
民國 104 年增訂的第五章之一「樹木保護」,回應了臺灣各地護樹運動的呼聲。它的核心條文是第 38-2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經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之。
一旦被公告為受保護樹木,第 38-3 條規定:在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需移植,必須提送移植及復育計畫送審。第 38-4 條要求開發者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第 38-5 條規定,移植後必須提供生態補償(土地或資金)。第 38-6 條則規定:樹木保護工程達指定規模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
這套機制的特色在於程序正義的嵌入 — 不是禁止移植,而是強制開發者必須經過公開審議、聽取民意、提供補償,才能進行。這種「程序性保護」在臺灣環境法中是相對進步的設計。
2.7 罰則:從刑事到行政的完整光譜
第七章罰則設計得極為細緻,分為刑事責任(§50-55)與行政罰鍰(§56-56-3)兩大類。
刑事責任的設計採階梯式加重:基本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50)處 6 月至 5 年徒刑,併科 30~600 萬元罰金;若主產物為貴重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50 第 3 項)。若符合加重情節(§52,如於保安林犯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船舶搬運、以贓物作原料、破壞生立木等),處 1~7 年徒刑,併科 100~2000 萬元罰金;若又是貴重木,再加重二分之一,相當於「貴重木 + 保安林 + 結夥 + 車輛」的組合拳可能讓被告面臨 10 年以上徒刑與數千萬元罰金。
這種重罰設計的目的,在嚇阻山老鼠集團化、專業化的盜伐模式。近年林業保育署與警方合作的山老鼠專案破獲率顯著提升,與這套罰則的嚴格化有直接關係。
2.8 貴重木 12 種:臺灣森林的皇冠
農業部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0 日公告,將下列 12 種樹種列為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所定「貴重木」: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這個名單可以拆解為三類:
- 五針葉樹:紅檜、扁柏、肖楠、臺灣杉、香杉 — 臺灣的「五木」,生長極慢、材質優異
- 一類針葉樹:南洋紅豆杉 — 提取紫杉醇治癌的藥用樹種
- 六闊葉樹:臺灣櫸(建材)、烏心石(家具)、牛樟(藥用菌寄主)、臺灣檫樹(香料)、黃連木(油料)、毛柿(黑檀類高級材)
讀者可以用口訣記憶:「五針一豆六闊木」。這 12 種樹不僅生物學上珍稀,在市場上價格極高(如牛樟芝每公斤可達 10 萬元以上),因此成為山老鼠主要盜伐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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