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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7:森林遊樂與自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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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7:森林遊樂與自然保護

4 大分區 · 自然保護區 · 森林保護辦法 · 檢舉獎金

學習目標

  1. 掌握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的分區、收費、業者管理
  2. 熟悉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要點
  3. 理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的目的、分區與管制
  4. 掌握森林保護辦法的火災防救、生物為害防治與獎勵機制
  5. 區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等不同保護制度

7-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源

森林法第 17 條第 1 項: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

設置條件(第 3 條)

  • 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
  • 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
  • 面積不少於 50 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

申請程序(第 4~5 條)

  1. 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
  2. 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
  3. 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告地點及範圍
  4. 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
  5. 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6. 森林遊樂區計畫每 10 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四大分區(第 8~12 條)

分區主要功能作業限制
營林區天然林或人工林營造與維護皆伐單區限 3 公頃,每年總面積不得超過 1/30;擇伐率限 30% 以下
育樂設施區生態旅遊、休閒育樂、環境教育、自然體驗總面積不得超過森林遊樂區面積 10%;建材應配合環境
景觀保護區維護自然文化景觀僅能擇伐,擇伐率不得超過 10%
森林生態保育區保存森林生態系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遊客進入

收費與業者管理

  • 收費標準應於明顯處公告(§13)
  • 業者應按核定計畫投資興建(§14)
  • 開業前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申請營業登記
  • 開業日起 1 個月內報備查;停業、歇業、復業、轉讓亦同(§15)
  • 天災等安全疑慮時,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16)
  • 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17)

7-2 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要點

  • 經營屬性:提供參與環境生態及森林體驗相關之教育訓練、研習、會議及參訪活動之住宿,非以營利為目的
  • 安全維護:依建築法及消防法辦理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實施消防安全演練;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辦理設備維護
  • 餐飲服務:廚師應持合格專業技術證照,服務人員每年主動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含肝炎)
  • 人員登記:住宿人員出示證件,資料保存 1 年

通報義務(應即報分駐/派出所處理):

  1.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2. 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違禁品
  3.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4. 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5. 喧嘩、聚賭或妨害公眾安寧不聽勸止
  6.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7. 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7-3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源

森林法第 17-1 條: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

設置條件(第 2 條)

  1. 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2. 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3. 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4.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三大分區(第 7 條)

分區定義管制
核心區受保護對象主要生存、棲息、繁衍之區域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須經許可進入
緩衝區隔離外界與核心區科學研究、生態及人文監測,有限度環境教育
永續利用區外圍,兼顧保育與社區發展有限度資源利用

禁止行為(第 9 條)

  1. 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2. 經營流動攤販
  3. 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4. 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5. 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6.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永續利用區特殊許可行為(第 11 條)

經許可後可為:

  • 設置廣告、招牌
  • 採集標本
  • 焚毀草木
  •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
  • 經營客貨運
  • 使用影響森林環境之交通工具
  • 引進或攜出動植物
  • 探採礦、採取土石、挖掘埋藏物
  • 溯溪或泛舟
  • 動植物復育

7-4 森林保護辦法

保護管理(第二章)

  • 森林保護機關應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巡視
  • 得設管制站或柵門
  • 發現森林災害應即報告並為適當處置
  • 未發現行為人之擅自墾殖占用:應於現場公告限期 1 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

森林火災防救(第三章)

  • 原則絕對禁火(§12)
  • 例外引火許可:因開墾、整地所必須;因驅除病蟲害所必須;引火人應於引火 5 日前申請;由消防機關會同森林保護機關審核

引火實施規定(§13~14):

  • 設置 3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
  • 上午 6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
  • 消防機關及森林保護機關應派監督人員到場警戒
  • 氣候乾燥或有危險之虞時一律不准引火

生物為害防治(第 24 條)

  • 發現重大疫病蟲害及不明生物為害,應即依林木疫情監測體系送試驗研究機關檢驗
  • 指定專人執行監測及實施防治

獎懲(第四章)

非營利團體獎勵(§27)

  • 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或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5 萬元以下獎金
  • 依社區林業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酌予補助

漂流木通報(§28)

  • 發現國有林區域外漂流木,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且價金在 50 萬元以上者
  • 依漂流木價金 5% 發給獎金
  • 每案獎金最高 100 萬元

盜伐檢舉(§30)

  • 舉發森林法第 50、52 條之犯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
  • 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30 日內發給每案 5 萬元獎金
  • 提起公訴後,再按查獲贓物市價 10% 發給獎金
  • 合計最高每案新臺幣 500 萬元

縱火檢舉(§34)

  • 舉發森林法第 53 條第 1 項犯罪(放火燒燬他人森林)
  • 每案 10 萬元破案獎金

通報獎金(§35)

  • 通報森林火災或違規引火:5000 元
  • 發現森林火災為首位通報者:5000 元

不發獎金情形(§36)

  1. 匿名或虛偽姓名
  2. 通報人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人員,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3. 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檢附具體證據
  4. 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
  5. 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
  6. 通報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7-5 四種保護制度比較

制度法源主管機關核心目的開放程度
森林遊樂區森林法 §17林業保育署生態旅遊與教育大部分可進入
自然保護區森林法 §17-1林業保育署生物多樣性保存核心/緩衝區限制進入
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部/農業部保育自然價值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國家公園國家公園法內政部保護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依分區(一般管制/遊憩/史蹟/特別景觀/生態保護)

延伸閱讀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森林保護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課後思考

  1. 森林遊樂區育樂設施區限制「不得超過總面積 10%」的政策意涵是什麼?
  2. 為什麼森林保護辦法要對盜伐檢舉設立高達 500 萬元的獎金上限?這種經濟誘因有效嗎?
  3. 臺灣目前有 22 處國家森林遊樂區、18 處自然保護區(保留區)、9 座國家公園,它們的管理分屬不同單位,是否需要整合?

7.1 森林遊樂區的分區設計

臺灣目前有 22 處國家森林遊樂區(如阿里山、奧萬大、墾丁、太平山等),總面積約 8 萬公頃。這些遊樂區的設立與管理,依據《森林法》第 17 條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遊樂區的設置條件相當嚴格:必須具備富教育意義之學術、歷史、生態價值,或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景觀;面積不少於 50 公頃;且須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這些條件確保了遊樂區的生態與學術價值。

遊樂區內部進一步分為 4 大分區:

營林區:以林木營造與維護為主,可進行擇伐或有限度的皆伐(每年更新面積不超過營林區面積 1/30,每一更新區皆伐面積不超過 3 公頃,擇伐率不超過 30%)。這是遊樂區中最具生產性質的分區。

育樂設施區: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的核心區域。但此區面積不得超過森林遊樂區面積 10% — 這是一條重要的紅線,防止育樂設施無限擴張,壓縮森林本身的空間。建築物及設施的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

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應保存自然景觀的完整。此區的林木僅能以擇伐方式更新,擇伐率不得超過 10%。

森林生態保育區:保存森林生態系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遊客進入。這是遊樂區中保育強度最高的分區。

這四大分區形成「由外到內、由鬆到緊」的同心圓結構:外層為營林與育樂,中層為景觀保護,核心為生態保育。這種設計在全球森林遊樂管理中是常見且有效的模式。

7.2 自然保護區的三層分區

《森林法》第 17-1 條授權設置自然保護區,以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為目的。《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進一步將保護區分為三層:

核心區:受保護對象的主要生存、棲息、繁衍及族群最集中或地質地形最脆弱敏感之區域,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須經許可進入。

緩衝區:位於核心區外圍,隔離外界與核心區,以減少外在環境對核心區之影響。區內可進行與核心區相關之科學研究與生態及人文監測活動,並容許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

永續利用區:位於緩衝區外圍,以維護保育對象的生存、繁衍,並促進鄰近社區之發展,區內資源容許有限度之利用。

這三層分區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生物圈保護區(Biosphere Reserves)的「核心區-緩衝區-過渡區」模式一致,是全球公認的保護區管理最佳實踐。

7.3 森林保護辦法:防火與獎勵的雙軌

《森林保護辦法》規範森林巡護、火災防救與生物為害防治。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獎勵機制:

漂流木通報獎金:發現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屬貴重木樹種且價金 50 萬元以上者,依漂流木價金 5% 發給獎金,每案獎金最高 100 萬元。

盜伐檢舉獎金:舉發森林法第 50、52 條之犯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發給每案 5 萬元獎金;提起公訴後,再按查獲贓物市價 10% 發給獎金;合計最高每案 500 萬元。

縱火檢舉獎金:舉發森林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犯罪(放火燒燬他人森林),發給每案 10 萬元破案獎金。

通報獎金:舉發違反森林法第 34 條(森林火災禁火)或第 43 條(禁止堆積廢棄物)行為,或發現森林火災首位通報者,發給 5000 元獎金。

這套獎勵機制體現了一個現實:臺灣的森林遼闊而人力有限,僅靠巡山員難以覆蓋所有角落。透過經濟誘因鼓勵民眾通報,能大幅擴大保護網絡。不過,條文也有排除規定 — 通報人若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人員,或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發給獎金(§36)。這是防止內部人員與檢舉人共謀詐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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