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 7:森林遊樂與自然保護
學習目標
- 掌握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的分區、收費、業者管理
- 熟悉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要點
- 理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的目的、分區與管制
- 掌握森林保護辦法的火災防救、生物為害防治與獎勵機制
- 區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等不同保護制度
7-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源
森林法第 17 條第 1 項: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
設置條件(第 3 條)
- 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
- 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
- 面積不少於 50 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
申請程序(第 4~5 條)
- 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
- 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
- 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告地點及範圍
- 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
- 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森林遊樂區計畫每 10 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四大分區(第 8~12 條)
| 分區 | 主要功能 | 作業限制 |
|---|---|---|
| 營林區 | 天然林或人工林營造與維護 | 皆伐單區限 3 公頃,每年總面積不得超過 1/30;擇伐率限 30% 以下 |
| 育樂設施區 | 生態旅遊、休閒育樂、環境教育、自然體驗 | 總面積不得超過森林遊樂區面積 10%;建材應配合環境 |
| 景觀保護區 | 維護自然文化景觀 | 僅能擇伐,擇伐率不得超過 10% |
| 森林生態保育區 | 保存森林生態系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 |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遊客進入 |
收費與業者管理
- 收費標準應於明顯處公告(§13)
- 業者應按核定計畫投資興建(§14)
- 開業前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申請營業登記
- 開業日起 1 個月內報備查;停業、歇業、復業、轉讓亦同(§15)
- 天災等安全疑慮時,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16)
- 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17)
7-2 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要點
- 經營屬性:提供參與環境生態及森林體驗相關之教育訓練、研習、會議及參訪活動之住宿,非以營利為目的
- 安全維護:依建築法及消防法辦理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實施消防安全演練;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辦理設備維護
- 餐飲服務:廚師應持合格專業技術證照,服務人員每年主動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含肝炎)
- 人員登記:住宿人員出示證件,資料保存 1 年
通報義務(應即報分駐/派出所處理):
-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 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違禁品
-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 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 喧嘩、聚賭或妨害公眾安寧不聽勸止
-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 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7-3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源
森林法第 17-1 條: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
設置條件(第 2 條)
- 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 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 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三大分區(第 7 條)
| 分區 | 定義 | 管制 |
|---|---|---|
| 核心區 | 受保護對象主要生存、棲息、繁衍之區域 | 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須經許可進入 |
| 緩衝區 | 隔離外界與核心區 | 科學研究、生態及人文監測,有限度環境教育 |
| 永續利用區 | 外圍,兼顧保育與社區發展 | 有限度資源利用 |
禁止行為(第 9 條)
- 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 經營流動攤販
- 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 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 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永續利用區特殊許可行為(第 11 條)
經許可後可為:
- 設置廣告、招牌
- 採集標本
- 焚毀草木
-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
- 經營客貨運
- 使用影響森林環境之交通工具
- 引進或攜出動植物
- 探採礦、採取土石、挖掘埋藏物
- 溯溪或泛舟
- 動植物復育
7-4 森林保護辦法
保護管理(第二章)
- 森林保護機關應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巡視
- 得設管制站或柵門
- 發現森林災害應即報告並為適當處置
- 未發現行為人之擅自墾殖占用:應於現場公告限期 1 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
森林火災防救(第三章)
- 原則絕對禁火(§12)
- 例外引火許可:因開墾、整地所必須;因驅除病蟲害所必須;引火人應於引火 5 日前申請;由消防機關會同森林保護機關審核
引火實施規定(§13~14):
- 設置 3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
- 上午 6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
- 消防機關及森林保護機關應派監督人員到場警戒
- 氣候乾燥或有危險之虞時一律不准引火
生物為害防治(第 24 條)
- 發現重大疫病蟲害及不明生物為害,應即依林木疫情監測體系送試驗研究機關檢驗
- 指定專人執行監測及實施防治
獎懲(第四章)
非營利團體獎勵(§27)
- 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或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5 萬元以下獎金
- 依社區林業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酌予補助
漂流木通報(§28)
- 發現國有林區域外漂流木,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且價金在 50 萬元以上者
- 依漂流木價金 5% 發給獎金
- 每案獎金最高 100 萬元
盜伐檢舉(§30)
- 舉發森林法第 50、52 條之犯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
- 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30 日內發給每案 5 萬元獎金
- 提起公訴後,再按查獲贓物市價 10% 發給獎金
- 合計最高每案新臺幣 500 萬元
縱火檢舉(§34)
- 舉發森林法第 53 條第 1 項犯罪(放火燒燬他人森林)
- 每案 10 萬元破案獎金
通報獎金(§35)
- 通報森林火災或違規引火:5000 元
- 發現森林火災為首位通報者:5000 元
不發獎金情形(§36)
- 匿名或虛偽姓名
- 通報人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人員,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檢附具體證據
- 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
- 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
- 通報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7-5 四種保護制度比較
| 制度 | 法源 | 主管機關 | 核心目的 | 開放程度 |
|---|---|---|---|---|
| 森林遊樂區 | 森林法 §17 | 林業保育署 | 生態旅遊與教育 | 大部分可進入 |
| 自然保護區 | 森林法 §17-1 | 林業保育署 | 生物多樣性保存 | 核心/緩衝區限制進入 |
| 自然保留區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部/農業部 | 保育自然價值 | 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
| 國家公園 | 國家公園法 | 內政部 | 保護特殊景觀、生態系統 | 依分區(一般管制/遊憩/史蹟/特別景觀/生態保護) |
延伸閱讀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森林保護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課後思考
- 森林遊樂區育樂設施區限制「不得超過總面積 10%」的政策意涵是什麼?
- 為什麼森林保護辦法要對盜伐檢舉設立高達 500 萬元的獎金上限?這種經濟誘因有效嗎?
- 臺灣目前有 22 處國家森林遊樂區、18 處自然保護區(保留區)、9 座國家公園,它們的管理分屬不同單位,是否需要整合?
7.1 森林遊樂區的分區設計
臺灣目前有 22 處國家森林遊樂區(如阿里山、奧萬大、墾丁、太平山等),總面積約 8 萬公頃。這些遊樂區的設立與管理,依據《森林法》第 17 條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遊樂區的設置條件相當嚴格:必須具備富教育意義之學術、歷史、生態價值,或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景觀;面積不少於 50 公頃;且須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這些條件確保了遊樂區的生態與學術價值。
遊樂區內部進一步分為 4 大分區:
營林區:以林木營造與維護為主,可進行擇伐或有限度的皆伐(每年更新面積不超過營林區面積 1/30,每一更新區皆伐面積不超過 3 公頃,擇伐率不超過 30%)。這是遊樂區中最具生產性質的分區。
育樂設施區: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的核心區域。但此區面積不得超過森林遊樂區面積 10% — 這是一條重要的紅線,防止育樂設施無限擴張,壓縮森林本身的空間。建築物及設施的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
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應保存自然景觀的完整。此區的林木僅能以擇伐方式更新,擇伐率不得超過 10%。
森林生態保育區:保存森林生態系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遊客進入。這是遊樂區中保育強度最高的分區。
這四大分區形成「由外到內、由鬆到緊」的同心圓結構:外層為營林與育樂,中層為景觀保護,核心為生態保育。這種設計在全球森林遊樂管理中是常見且有效的模式。
7.2 自然保護區的三層分區
《森林法》第 17-1 條授權設置自然保護區,以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為目的。《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進一步將保護區分為三層:
核心區:受保護對象的主要生存、棲息、繁衍及族群最集中或地質地形最脆弱敏感之區域,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須經許可進入。
緩衝區:位於核心區外圍,隔離外界與核心區,以減少外在環境對核心區之影響。區內可進行與核心區相關之科學研究與生態及人文監測活動,並容許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
永續利用區:位於緩衝區外圍,以維護保育對象的生存、繁衍,並促進鄰近社區之發展,區內資源容許有限度之利用。
這三層分區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生物圈保護區(Biosphere Reserves)的「核心區-緩衝區-過渡區」模式一致,是全球公認的保護區管理最佳實踐。
7.3 森林保護辦法:防火與獎勵的雙軌
《森林保護辦法》規範森林巡護、火災防救與生物為害防治。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獎勵機制:
漂流木通報獎金:發現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屬貴重木樹種且價金 50 萬元以上者,依漂流木價金 5% 發給獎金,每案獎金最高 100 萬元。
盜伐檢舉獎金:舉發森林法第 50、52 條之犯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發給每案 5 萬元獎金;提起公訴後,再按查獲贓物市價 10% 發給獎金;合計最高每案 500 萬元。
縱火檢舉獎金:舉發森林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犯罪(放火燒燬他人森林),發給每案 10 萬元破案獎金。
通報獎金:舉發違反森林法第 34 條(森林火災禁火)或第 43 條(禁止堆積廢棄物)行為,或發現森林火災首位通報者,發給 5000 元獎金。
這套獎勵機制體現了一個現實:臺灣的森林遼闊而人力有限,僅靠巡山員難以覆蓋所有角落。透過經濟誘因鼓勵民眾通報,能大幅擴大保護網絡。不過,條文也有排除規定 — 通報人若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人員,或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發給獎金(§36)。這是防止內部人員與檢舉人共謀詐領獎金。
📺 教學影片
🎬 森林漫遊:臺灣如何平衡遊樂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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