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 10:氣候變遷與森林碳匯
學習目標
- 掌握氣候變遷因應法對自然碳匯的定義與相關條文
- 熟悉臺灣 2050 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的森林碳匯目標
- 理解造林碳匯方法學(AR-TMS0001)修正案的重點
- 瞭解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專案作業要點
- 掌握國際碳框架(UNFCCC、IPCC、VCS、GS)與國內機制的銜接
10-1 氣候變遷因應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升級)
立法目的(§1)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強化科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並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民參與。
國家減量目標(§4)
-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民國 139 年(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 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基本原則(§5)
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兼顧:
- 環境保護
- 經濟發展
- 社會正義
- 原住民族權益
- 跨世代衡平
- 脆弱群體扶助
自然碳匯定義(§3 第 9 款)
「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負排放技術定義(§3 第 8 款)
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原住民族自然碳匯共享(§5 第 3 項第 8 款)
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碳費制度(§28)
-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 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
- 間接排放源:依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所有人徵收
自主減量計畫(§29)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減量額度扣抵(§30)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碳費排放量。
自願減量專案(§25)
-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
-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資訊公開於指定平台
- 得移轉、交易或拍賣
減量額度用途(§26)
- 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 扣除碳費排放量
- 扣除排碳差額
- 抵銷超額量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國外減量額度(§27)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
10-2 臺灣 2050 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
政策定位
- 屬國家發展委員會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布之「2050 淨零排放路徑」12 項關鍵戰略中第 9 項
- 回應 2015 年《巴黎協定》及 IPCC AR6(2022 年 4 月)警示
總體目標
2040 年全國自然碳匯(含森林、土壤、海洋)增加 1,000 萬公噸 CO2 當量之碳儲量
森林碳匯四大策略
- 增加森林面積
- 加強森林經營
- 提升國產材利用
- 強化森林碳匯相關技術科技研發能量
森林碳匯 KPI
| 措施 | 2025 年 | 2030 年 |
|---|---|---|
| 國、公、私有土地新植造林 | 累計 6,600 ha | 累計 12,600 ha |
| 流域治理工程周邊植樹 | 約 575 ha | 約 679 ha |
| 國有農林機構新植造林 | 10 ha | 50 ha |
| 人工林永續經營 | -- | 累計 30,000 ha |
| 老化竹林更新 | -- | 30,000 ha |
| 國產材自給率提升 | -- | +5% |
增加森林面積策略
- 持續推動國有林劣化地復育造林、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海岸及離島造林
- 導向農業產值較低之邊際農牧用地(山坡地農地、休耕農地)
- 發展營造都市林
- 結合流域治理工程擴大植樹
- 結合休閒觀光推動國有農林機構新植造林
加強森林經營
- 推動外來入侵種移除改正造林、復育劣化林地
- 加強低蓄積人工林撫育更新(休枝、除蔓、疏伐)
- 推動老化竹林更新(我國約 18 萬公頃竹林)
- 以友善環境方式進行森林管理
提升國產材利用
- 我國每年木材需求量約 400 萬立方公尺
- 國產材年生產量僅 3~4 萬立方公尺
- 木材自給率約 1%
- 林務局 2017 年設定為「國產材元年」
10-3 造林碳匯方法學(AR-TMS0001,2025 年 9 月修正)
背景
- 原名「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方法學
- 環境部 2019 年審定公告
- 截至修正前僅有 4 案通過
- 2025 年 9 月 19 日修正通過,名稱變更為「造林碳匯專案」方法學
適用土地條件
- 原則:土地於造林前至少 6 年須為非森林之狀態(避免「砍大樹種小樹」疑慮)
- 例外一:因崩塌等天然災害導致林地裸露,或移除外來入侵樹種後之復育造林,不受 6 年限制
- 不適用:人工林伐採收獲後再造林(屬森林經營範疇,應循「加強森林經營」方法學申請)
申請時程彈性
- 一般自願減量專案需先申請註冊再執行
- 造林因需特殊條件配合須於特定季節執行
- 可於執行造林後再提出專案申請,並給予 3 年緩衝期
自然人限制
- 依環境部規定,自然人不得單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 林業保育署透過「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專案媒合平臺」媒合公私有土地
10-4 加強森林經營方法學(AR-TMS0002)與竹林經營方法學(AR-TMS0003)
四大森林碳匯方法學
- AR-TMS0001 造林碳匯
- AR-TMS0002 加強森林經營(2024 年 12 月新增)
- AR-TMS0003 竹林經營(2024 年 12 月新增)
- AR-TMS0004 低蓄積林增匯
10-5 強化森林碳匯政策
獎勵造林 2.0 銜接(詳見單元 5)
- 透過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 私有林造林面積由每年約 250 公頃,提升 6 成至 400 公頃
- 縮短領取獎勵金年限由 20 年至 6 年
- 生產林 vs 非生產林分流輔導
10-6 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專案作業要點(114 年 9 月 17 日修正)
立法目的(第 1 點)
鼓勵公司、團體以公私協力方式參與森林經營或自然棲地維護等工作,以落實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之永續目標,並提升自然碳匯、促進生物多樣性之效益。
專案類型(第 3 點)
自然環境:
- 自然碳匯:造林(於無森林覆蓋達 6 年以上之土地種植林木,例外:外來入侵種移除或災害復育造林不受 6 年限制)、加強森林經營(透過調整與管控森林之組成及結構、樹種更新、撫育、復育)、竹林經營、其他具自然碳匯效益之工作
- 生物多樣性:棲地營造、野生物保育(保育類野生動物救傷、紅皮書受脅植物保育)、環境友善產業發展、其他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作
社會文化:
- 林業文化:林業文化資源保存或活用(如林業鐵路與車輛養護、建築或景觀設計、展示設計製作)
- 自然人文教育
合作契約要點
- 土地使用:無償使用相關土地、建物、設施或設備,以公共或公益使用為限
- 林產物歸屬:履約期間內所生產之林產物皆屬國有,公司、團體不得主張其他權益
- 種苗:自備、購置或申請無償供應;自備/購置應以原生樹種或本署推薦樹種為原則,須經提案機關核可
- 成果報告:每年 12 月 31 日前繳交
- 牌誌與活動:經提案機關申請同意後得設置
企業申請減量額度(第 12 點)
- 公司、團體依據成果申請減量額度者,應取得提案機關書面同意並約定額度分配比例
-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向環境部申請
- 額度分配比例:林業保育署及所屬機關(構)以不低於 10% 為原則
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第 11 點)
- 利用執行專案業務之便,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文化資產保存法,屬情節重大者
- 將合作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 因可歸責於公司、團體之事由,致未能繳交成果報告
- 其他未依合作契約規定辦理之事項,經限期改善不符規定或限期未改善
10-7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重點
整體方針
臺灣林業係採保續經營原則,為國民謀取福利,積極培育森林資源,注重國土保安,配合農工業生產,並發展森林遊樂事業。
伐採規範與限制
- 每年度伐木量不超過 20 萬立方公尺(87~90 年度)
- 每一伐區皆伐面積不得超過 5 公頃
- 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無法復舊造林地區
- 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
集水區治理
主要溪流兩岸應設置不少於 50 公尺寬之保護林帶
林道管理
- 新設林道應整體規劃,提高設計施工標準
- 已設之林道應作妥善之維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 部分簡陋或暫不使用林道考慮予以封閉
10-8 森林碳匯與國際框架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 1992 年通過,1994 年生效
- 確立「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原則
- 臺灣非締約國但以實際行動配合國際減量
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
- 京都議定書(1997):規範已開發國家減量義務
- 巴黎協定(2015):全球升溫控制在 2°C 以內,最好在 1.5°C 以內
- 導入 NDC(國家自主貢獻)機制
IPCC 第六次評估報告(AR6,2022 年)
- 若不儘速深度減碳,2050 年以前不可能達到全球升溫限制在 1.5°C
- 前 10 年(2022~2030)是關鍵
國際碳權機制
- 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 GS(Gold Standard)
-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臺灣輔導申請國際普遍認可之國際碳權機制,提供獎勵補貼或政策性貸款
國內機制接軌
- 環評增量抵換:農業部將提出造林、生物炭施用土壤農業相關計算基準
- 農業淨零 ESG 專案:彙整自然碳匯相關專案,規劃企業參與媒合模式
-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方法學:辦理 VCS/GS 等國際方法學資料轉換
延伸閱讀
- 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 2050 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農業部)
- 造林碳匯方法學 AR-TMS0001(環境部,114 年修正)
課後思考
- 臺灣設定 2050 淨零目標,森林碳匯在整體減量貢獻中扮演什麼角色?能達成「剩餘排放量全部由碳匯抵銷」嗎?
- 造林碳匯方法學要求「土地於造林前至少 6 年須為非森林狀態」,這條規定為何重要?
- 企業透過「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專案取得碳權,其中至少 10% 由林業保育署分配,這個分配機制是否合理?
- 原住民族地區的森林碳匯權益應如何與原住民族「共享」?在法律上與實務上有哪些挑戰?
附錄 A:34 部核心法規速查表
| # | 法規 | 層級 | 主管機關 | 最新修正 |
|---|---|---|---|---|
| 1 | 森林法 | 法律 | 農業部 | 110.05.05 |
| 2 | 森林法施行細則 | 細則 | 農業部 | 114.10.01 |
| 3 | 森林登記規則 | 規則 | 林業保育署 | 89.11.27 |
| 4 | 森林保護辦法 | 辦法 | 林業保育署 | -- |
| 5 | 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 | 公告 | 農業部 | 104.07.10 |
| 6 | 保安林經營準則 | 規則 | 農業部 | 102.01.15 |
| 7 | 保安林施業方法 | 方法 | 林業保育署 | 94.12.27 |
| 8 |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 標準 | 農業部 | 102.01.28 |
| 9 |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 規則 | 農業部 | 102.12.06 |
| 10 | 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暨伐採查驗作業要點 | 要點 | 農業部 | -- |
| 11 | 國有人工林疏伐作業規範 | 規範 | 林業保育署 | 102.02.23 |
| 12 |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 要點 | 林業保育署 | 111.11.23 |
| 13 |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辦法 | 農業部 | 88.06.29 |
| 14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獎勵造林 2.0) | 辦法 | 農業部 | 114.08.18 |
| 15 | 具生產性私有林限制採伐補償要點 | 要點 | 林業保育署 | -- |
| 16 | 造林貸款作業須知 | 須知 | 農業部 | 101.05.30 |
| 17 | 生態造林作業原則 | 原則 | 林業保育署 | -- |
| 18 | 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要點 | 農業部 | 114.02.12 |
| 19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辦法 | 農業部 | 94.07.08 |
| 20 | 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要點 | 要點 | 林業保育署 | 101.01.17 |
| 21 |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辦法 | 農業部 | 104.11.23 |
| 22 | 水土保持法 | 法律 | 農業部 | -- |
| 23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細則 | 農業部 | -- |
| 24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 辦法 | 農業部 | 114.09.09 |
| 25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法律 | 農業部 | 108.01.09 |
| 26 | 國土計畫法 | 法律 | 內政部 | -- |
| 27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 細則 | 內政部 | -- |
| 28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規則 | 內政部 | -- |
| 29 | 國家公園法 | 法律 | 內政部 | -- |
| 30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法律 | 農業部 | -- |
| 31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法律 | 環境部 | -- |
| 32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法律 | 文化部/農業部 | 112.11.29 |
| 33 | 濕地保育法 | 法律 | 內政部 | -- |
| 34 | 海岸管理法 | 法律 | 內政部 | 104.02.04 |
| 35 | 原住民族基本法 | 法律 | 原民會 | -- |
| 36 |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規則 | 農業部/原民會 | -- |
| 37 |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 辦法 | 原民會 | 96.12.18 |
| 38 | 氣候變遷因應法 | 法律 | 環境部 | 112.02.15 |
| 39 |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 | 方案 | 行政院 | 86.05.13 |
| 40 | 臺灣 2050 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 | 計畫 | 農業部 | -- |
| 41 | 造林碳匯方法學(AR-TMS0001) | 方法學 | 環境部 | 114.09.19 |
| 42 | 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專案作業要點 | 要點 | 林業保育署 | 114.09.17 |
10.1 氣候變遷因應法:淨零路徑的法源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由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施行,代表臺灣氣候政策的重大升級。其第 4 條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 139 年(即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這個目標與歐盟、日本、美國等先進國家的 2050 淨零目標一致,將臺灣正式納入全球氣候治理框架。為了達成這個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該法對「碳匯」下了明確定義(§3 第 9 款):「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這個定義確立了森林作為自然碳匯的法律地位。
更具創新性的是,該法特別規定(§5 第 3 項第 8 款):「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這條規定回應了全球對於「碳殖民主義」(carbon colonialism)的批評 — 即已開發國家或企業以碳匯之名,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造林,卻未分享收益給土地的傳統守護者。臺灣透過立法明確「權益共享」,是全球少數的先進做法。
10.2 自然碳匯關鍵戰略:森林的減量角色
臺灣 2050 淨零轉型的整體架構中,自然碳匯被列為 12 項關鍵戰略中的第 9 項。依據「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目標為2040 年全國自然碳匯(含森林、土壤、海洋)增加 1000 萬公噸 CO2 當量之碳儲量。
其中森林碳匯的具體 KPI 包括:
- 2030 年前累計新植造林 12,600 公頃
- 2030 年前累計推動人工林永續經營 30,000 公頃
- 2030 年前推動老化竹林更新 30,000 公頃
- 提高國產材自給率 5%
這些目標需要透過四大策略達成:增加森林面積、加強森林經營、提升國產材利用、強化森林碳匯相關技術科技研發能量。
其中最具挑戰的是「增加森林面積」。臺灣森林覆蓋率已達 60%,且交通條件與其他立地限制,可供新植造林面積極為有限。未來策略包括:持續推動國有林劣化地復育造林、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海岸及離島造林;導向農業產值較低之邊際農牧用地(如山坡地農地、休耕農地);發展都市林;結合流域治理工程擴大植樹;結合休閒觀光推動國有農林機構新植造林。
10.3 四種森林碳匯方法學
為了讓森林碳匯能實際轉化為可交易的碳權,需要嚴謹的方法學(methodology)。臺灣目前有 4 種森林碳匯方法學:
- AR-TMS0001 造林碳匯
- AR-TMS0002 加強森林經營(民國 113 年 12 月通過)
- AR-TMS0003 竹林經營(民國 113 年 12 月通過)
- AR-TMS0004 低蓄積林增匯
其中最重要的是造林碳匯方法學。民國 114 年 9 月修正後,名稱正式改為「造林碳匯專案」方法學,並明定適用條件:
核心規定:土地於造林前至少 6 年須為非森林之狀態,以避免「砍大樹種小樹」的碳中和弊端。
例外條件:因崩塌等天然災害導致林地裸露,或移除外來入侵樹種後之復育造林,不受 6 年限制。
不適用範圍:人工林伐採收獲後再造林,屬森林經營範疇,應循「加強森林經營」方法學申請。
此外,考量造林需特殊條件配合,須於特定季節執行,方法學特別放寬:可於執行造林後再提出專案申請,並給予 3 年緩衝期。這個彈性讓林農能更主動地投入造林,而不必等待複雜的前置審查。
10.4 企業參與自然碳匯的機制
民國 114 年 9 月 17 日修正發布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專案作業要點》,為企業 ESG 參與森林碳匯開闢了明確管道。
該要點建立了「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專案媒合平臺」,公開徵求公司、團體以公私協力方式參與森林經營或自然棲地維護工作。專案類型包括:
- 自然環境: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竹林經營、棲地營造、野生物保育、環境友善產業發展
- 社會文化:林業文化保存或活用、自然人文教育
簽約後,公司或團體可依據契約無償使用相關土地、建物、設施或設備,但以公共或公益使用為限。履約期間內所生產之林產物皆屬國有,公司、團體不得就該土地主張其他權益。
最核心的是減量額度分配條款:公司、團體依據專案成果申請減量額度者,應取得提案機關書面同意並約定額度分配比例,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向環境部申請。前項額度分配比例,林業保育署及所屬機關(構)以不低於 10% 為原則。
這個「10% 底線」的設計,確保了政府作為土地所有人,能從企業的碳權中獲得合理回饋。同時也提供了透明的制度保障 — 企業知道自己能分得多少,政府知道自己能收回多少。
10.5 森林碳匯與國際框架
臺灣雖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方,但一直積極與國際框架接軌:
IPCC 第六次評估報告(AR6)於 2022 年 4 月發布,警示若不儘速深度減碳,2050 年前不可能達到全球升溫限制在 1.5°C。其中,森林與土地利用變化(AFOLU)部門被認為是減量潛力最大的部門之一。臺灣的自然碳匯戰略直接回應了 AR6 的建議。
國際碳權機制方面,臺灣輔導企業申請 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GS(Gold Standard)等國際普遍認可的碳權機制。這些機制的優勢在於國際市場認可度高,可用於企業的 Scope 3 減量或抵換。但缺點是審查程序冗長、成本高,適合大型企業或大面積造林專案。
農業淨零 ESG 專案則是臺灣本土的創新設計,將自然碳匯專案的申請、媒合、簽約、執行、成果驗證整合到一個平臺,降低企業的參與門檻。這是臺灣在東亞國家中相對進步的做法。
10.6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的整體方針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雖是行政院於民國 86 年核定的老文件,但其中的幾項基本方針至今仍具指引意義:
- 臺灣林業採保續經營原則,為國民謀取福利,積極培育森林資源,注重國土保安,配合農工業生產,並發展森林遊樂事業
- 每一伐區皆伐面積不得超過 5 公頃
- 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
- 主要溪流兩岸應設置不少於 50 公尺寬之保護林帶
- 新設林道應整體規劃,提高設計施工標準;已設之林道應作妥善之維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這套方針體現了臺灣林業政策的「三不原則」(不砍天然林、不破壞水庫集水區、不進入生態保護區)與「一強化原則」(強化保安林與保護林帶)。在今日的氣候變遷背景下,這些方針的保育意義更加凸顯。
📺 教學影片
🎬 氣候變遷與臺灣的森林碳匯
✅ 單元 10 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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