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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3:保安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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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3:保安林制度

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特殊森林 · 16 種類型 · 以擇伐為主

學習目標

  1. 掌握保安林的法源、16 種類型與立法目的
  2. 熟悉保安林編入、解除、補償程序
  3. 理解保安林經營準則與各類保安林的施業方法
  4. 瞭解各類保安林建議造林樹種及伐期齡
  5. 掌握保安林犯罪加重處罰與民眾補償機制

3-1 法源與立法目的

  • 法源:森林法第 22~31 條
  • 核心精神:保安林之經營不論所有權屬,一律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以擇伐為主(§24)。
  • 立法目的:預防水害、風害、潮害、土砂崩壞等災害;涵養水源;保護國防、公共衛生、航行目標;保存名勝古蹟;自然保育。

3-2 保安林的 16 種類型(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3 條)

分類類型主要功能
防災水害防備、防風、潮害防備、鹽害、煙害防止防止氣象與人為災害
水土水源涵養、土砂捍止、飛砂防止、墜石防止、防雪涵養水源、防止土石流失
公益國防、衛生保健、航行目標、漁業公共福祉
保育風景、自然保育景觀與生態

(按:森林法第 22 條原列 9 款為概括條款,經營準則進一步細分為 16 種)

3-3 保安林編入程序

  1. 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動或由利害關係人申請(§26)
  2.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主管機關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並公告(§27)
  4. 公告日起至最終核定公告日止,禁止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27 第 2 項)
  5. 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提出異議(§28)
  6.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通知森林所有人(§29)

3-4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可解除情形(第 2 條):

  1. 森林法第 8 條所列用地必要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產業或公共利益所必要計畫用地,並經行政院同意
  3. 自然現象致保安林遭破壞,無法恢復營林
  4. 為配合地籍界線、天然地形、林班界修正
  5. 原保安林功能已被他保安林取代
  6. 原受益或保護對象已不存在
  7.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

不得解除(第 3 條):

  • 坡度超過 55% 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
  • 其他依法公告不得開發之地區

須經審議委員會決議(第 5 條):

  • 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
  • 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 150 公尺範圍內
  • 解除面積大於 5 公頃

審議委員會由 11 人組成(含當地原住民代表 3 人、學者專家 4 人),須 2/3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3/4 以上同意。

3-5 保安林經營準則重點

  • 檢訂頻率:每 10 年檢訂一次,林相穩定者可延長 5 年;遇天災或分區變更應專案檢訂。
  • 原則不得伐採(第 8 條),例外情形:更新撫育、增進保安功能、病蟲害處置、搶修災害、試驗研究、公共工程障礙木。
  • 擇伐限制:擇伐度最高不得超過 1/3,且需經一個迴歸期後才能重新擇伐。
  • 皆伐限制:一年內皆伐面積超過 3 公頃時必須分處皆伐,每一處仍不得超過 3 公頃。
  • 複層混合林:保安林應營造為二種以上樹種之複層林;造林整地應以橫坡或與季節風成直角方向實施。
  • 探採礦限制:應以坑道方式作業為原則;若開闢道路,長度不得超過 5 公里;嚴禁設置於紅檜、扁柏、紅豆杉等珍貴植物生育地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內。

3-6 各類保安林施業方法重點

保安林類型關鍵施業規則
水源涵養保安林選擇深根、常綠、枝葉密、樹冠大樹種;1500 株/ha;溪流兩岸保留 50 公尺以上保護林帶
土砂捍止/墜石防止深根、萌芽力強樹種;萌芽或天然下種更新;溪流/鐵路公路兩側保留 50 公尺保護林帶
飛砂/防風/漁業/航行/潮害/鹽害/國防耐風、耐鹽、耐旱樹種;三角形栽植;嚴禁採伐迎風面林緣保護帶
水害防備深根、耐水樹種;1500 株/ha;溪流兩岸保留 50 公尺保護林帶,擇伐為限
煙害防止耐煙性強之常綠樹種
防雪抗寒、耐雪壓深根性樹種
風景/自然保育/衛生保健鄉土樹種複層混合林;溪流保留 50 公尺保護林帶

3-7 保安林建議造林樹種及伐期齡(摘要)

樹種伐期齡(年)
紅檜、扁柏150
肖楠、臺灣杉、冷杉、巒大杉100
松類(華山松、馬尾松、五葉松、二葉松)、臺灣櫸、樟樹、柳杉、烏心石80
杉木、光臘樹、茄苳、楓香、榕樹、瓊崖海棠、水黃皮60~80
相思樹30
木麻黃、白千層、黃槿、鐵刀木40

備註:公、私有林及租地造林樹種之伐期齡減半

3-8 保安林違規處罰

  • 行政罰:違反使用限制處 6~30 萬元罰鍰(§56-1)
  • 刑事加重:
    • 保安林內竊取森林主副產物:1~7 年徒刑,併科 100~2000 萬元(§52)
    • 保安林內擅自墾殖占用:刑責加重二分之一(§51 第 3 項)
    •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生損害:3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54)

3-9 保安林補償機制(§31)

  • 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土地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 依指定而造林者,造林費用視為損害。
  • 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但得命因保安林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全部或一部。

延伸閱讀

  • 保安林經營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各類保安林施業方法(林業保育署)

課後思考

  1. 臺灣目前保安林面積約占國土多少?最集中的類型是哪幾種?
  2. 保安林「以擇伐為主」的理論基礎是什麼?擇伐度限制在 1/3 的生態意義為何?
  3. 私有保安林被限制採伐時,每年每公頃 2 萬元的補償是否合理?比較與公共造林獎勵金有何不同?

3.1 保安林的本質

保安林是一種特殊的森林制度:不論土地屬於國有、公有或私有,只要具備特定公益條件,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將其編入為保安林。一旦編入,該森林的經營管理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不再以經濟利益為主。這是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但同時也提供了「補償機制」作為交換。

《森林法》第 22 條列舉了保安林的 9 款編入條件,包括預防水害、風害、潮害、涵養水源、防止土砂崩壞、國防、公共衛生、航行目標、漁業、保存名勝古蹟、自然保育等。保安林經營準則進一步細分為 16 種類型,涵蓋水害防備、防風、潮害防備、鹽害、煙害防止、水源涵養、土砂捍止、飛砂防止、墜石防止、防雪、國防、衛生保健、航行目標、漁業、風景、自然保育。

3.2 編入程序與公告期的絕對禁令

保安林的編入程序(§26-29)設計得相當嚴謹:

  1. 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動,或由利害關係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2.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3. 主管機關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並公告
  4. 自公告日起至最終核定公告日止,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27 第 2 項)
  5. 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第四點是極為強力的條款。它的意思是:一旦進入公告程序,即使編入尚未確定,森林就已受到暫時禁伐。這防止了利害關係人在編入程序中搶伐,是對保育的前置保護。

3.3 解除標準:不得解除的紅線

並非所有保安林都可以無限期存在。第 25 條規定,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但具體的解除條件則由《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規定。

該標準第 2 條列舉 7 種得解除情形,包括森林法第 8 條所列用地必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為推動產業或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計畫用地並經行政院同意等。但第 3 條設下兩條絕對不得解除的紅線:

  1. 坡度超過 55% 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
  2. 其他依法公告不得開發之地區

此外,若涉及文化資產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森林自然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需由原劃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更嚴格的是第 5 條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必須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決議:

  1. 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
  2. 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 150 公尺範圍內
  3. 解除面積大於 5 公頃之保安林

該審議委員會由 11 名委員組成(含 2 名中央主管機關、1 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 名地方主管機關、3 名當地住民代表、4 名學者專家),需 2/3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3/4 以上同意才能解除。這個門檻極高,可見立法者對保安林解除的慎重。

3.4 經營準則:擇伐為主的生態操作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7 條規定,保安林於地勢陡峻、地盤脆弱、易引起沖蝕、崩塌或造林困難地區,應行天然更新;於地勢平坦或緩坡適宜造林地區,其更新以擇伐為主。

第 8 條則列舉 6 種例外伐採情形 — 更新撫育、增進保安功能、病蟲害或災害木清理、搶修災害、試驗研究、公共工程障礙木。換言之,保安林原則不得伐採,例外才能伐採。

擇伐的強度也有嚴格限制:第 9 條規定,擇伐度最高不得大於三分之一,且已實施擇伐作業之擇伐區域,非經一迴歸期後,不得重新擇伐。若必須皆伐(例如更新困難),第 10 條規定一年內皆伐面積超過 3 公頃時,應分處皆伐,每一處不得超過 3 公頃。這些數字構成了保安林經營的定量邊界。

3.5 水源涵養林:50 公尺保護林帶的意義

各類保安林有不同的施業方法。以水源涵養保安林為例,其施業規則如下:應選擇深根性、根多、擴展範圍廣、常綠、枝葉密、樹冠大之樹種為主;儘量建造複層混合林;造林時以每公頃約 1500 株為原則;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 50 公尺以上寬度之保護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這個 50 公尺的數字不是隨便定的,而是基於水文學與生態學的研究 — 河岸緩衝帶達到 50 公尺時,對懸浮物攔截、氮磷吸收、水溫調節等功能會達到顯著效果。類似的規定也出現在土砂捍止保安林(鐵路、公路兩側 50 公尺)、水害防備保安林(溪流兩岸 50 公尺)等。

3.6 伐期齡表:長伐期的生態邏輯

《保安林施業方法》附表列出了各類保安林的建議造林樹種及伐期齡。從數字可以看出清楚的生態邏輯:

  • 紅檜、扁柏 — 伐期齡 150 年,是臺灣的生長最慢、最珍貴的樹種
  • 肖楠、臺灣杉、冷杉、巒大杉 — 100 年
  • 松類、臺灣櫸、樟樹、烏心石 — 80 年
  • 相思樹 — 僅 30 年,是最速生的本土樹種

這些長伐期的設定,與經濟林(如柳杉 40 年、杉木 30 年)形成強烈對比,體現了保安林「養林不養錢」的理念。值得注意的是,公、私有林及租地造林樹種之伐期齡減半,考量了私人經營的成本壓力。

3.7 補償機制:公益與私權的平衡

保安林經營限制了所有權人的使用權,因此《森林法》第 31 條設有補償機制: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保安林所有人依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損害。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但得命由因保安林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全部或一部。

實務上,這項補償透過《具生產性私有林限制採伐補償要點》具體化,每年每公頃 2 萬元。這個金額常被批評過低 — 與獎勵造林 2.0 每公頃 60 萬元(6 年)相比,顯然不成比例。這是保安林制度目前最大的政策挑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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