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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4:林產物處分與伐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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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4:林產物處分與伐採查驗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 疏伐作業 · 查驗印制度

學習目標

  1. 掌握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的三大處分方式與流程
  2. 熟悉材積調查(每木調查、取樣調查)與查驗印制度
  3. 理解國有人工林疏伐作業規範之分區原則與疏伐方法
  4. 掌握採取許可證與搬運許可證制度
  5. 瞭解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4-1 法源與定義

  • 法源:森林法第 1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民國 102 年 12 月 6 日修正)
  • 林產物分類(§3):
    • 主產物: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 副產物: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
  • 原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根部;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4-2 三大處分方式(§4)

  1. 直營:機關依事業區經營計畫及年度採伐計畫,直接採取
  2. 標售:指定區域公告投標採取
  3. 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如公務自用、搶修災害、原住民自用、打撈漂流木等 12 款)

4-3 年度採伐計畫(§5)

  • 每年編具,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 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
  • 絕對禁止處分: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

4-4 材積調查方法(伐採查驗作業要點)

  • 每木調查適用對象:
    • 天然針葉樹及天然闊葉樹林木
    • 擇伐林木
    • 具標售價值之造林疏伐木
    • 作業障礙木及附帶用材
    • 被害木
  • 取樣調查適用對象:造林木
  • 免調查:胸高直徑未滿 10 公分之天然林或未滿 6 公分之擇伐林木

4-5 立木材積公式

  • 特定樹種(杉木、柳杉、琉球松、臺灣二葉松、相思樹、樟楠類、櫧櫟類):依立木材積表
  • 一般樹種:V = DBH² × 0.79 × H × F(F 為形數,未列表者定為 0.45)
  • 胸高直徑:離地面(坡地以上坡處)1.3 公尺處之連皮直徑
  • 查驗印制度:每木調查後,需在林木根株易見部分加蓋查驗印;胸徑未達 20 公分者得分級別統一編號;皆伐造林木及殘材調查可免加蓋。

4-6 材種區分基準

  • 普通原木:末徑 ≥ 20 公分,材長 ≥ 2 公尺
  • 短尺原木:末徑 ≥ 20 公分,材長 < 2 公尺
  • 小徑原木:末徑 < 20 公分,材長 ≥ 2 公尺
  • 薪材/枝梢材:末徑 < 20 公分,材長 < 2 公尺
  • 天然生闊葉樹 DBH ≥ 22 公分 或 闊葉樹造林木 DBH ≥ 16 公分以上以用材計算

4-7 標售流程

  1. 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位置、面積、材積、樹種、作業方式、採運期限、投標地點)
  2. 投標人資格:
    • 領有伐木業務執照
    • 資本額 ≥ 300 萬元
    • 負責人未破產
    • 須聘林業技師或森林系畢業、具 2~6 年林產業務經驗者
  3. 通訊標售,雙層密封投標
  4. 開標日上午 9:30 主標監標人親自提取標函
  5. 得標後於 30 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未依限繳者取消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6. 繳清後 7 日內簽訂採運契約,領取採取許可證或搬運許可證

4-8 林產物價金計算公式(§19)

林產物價金 = 林產物總市價 / (1 + 利潤率 + 資金利率) - 生產費

  • 利潤率:10% ~ 15%
  • 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
  • 障礙木例外:伐木、造林障礙木不計算資金利率;探採礦/公共工程障礙木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

4-9 採取許可證三種格式

  • 甲式:主產物-木(白底綠字)
  • 乙式:主產物-竹(白底黑字)
  • 丙式:副產物(白底紅字)
  • 搬運許可證:無需伐採者發給

4-10 現場作業五大禁止事項(§26)

  1. 破壞水土保持
  2. 損害他人竹木或工作物
  3. 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
  4. 採取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
  5. 盜伐、擅伐林產物

4-11 期限展延制度(§29、§30)

  • 期限屆滿前 1 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 須繳納延期金
  • 延期日數不得超過原契約期間的二分之一
  • 延期金公式:延期金 = 原核定總價 × (賸餘利用材積 / 准許利用材積) × (1/1000) × 延期日數

4-12 國有人工林疏伐作業規範重點

疏伐效益

  1. 改善林木生長及形質
  2. 形成喬木、灌木、地被多層次,緩衝降雨沖蝕
  3. 增加生物多樣性
  4. 提高土壤溫度變化與腐植層分解
  5. 留存生長旺盛林木,提升 CO2 吸存
  6. 提供野生動物棲息場所
  7. 減少病蟲害

林分分區經營目標

分區海拔/坡度疏伐原則
林木經營區≤2500 m、≤35°、I/II/III 級地集約經營,依樹種、密度採不同疏伐方式
森林育樂區—以景觀為目的,下層中度以下疏伐
國土保安區—原則不疏伐;老化純林可採弱度下層疏伐或孔隙疏伐
自然保護區—禁止疏伐

疏伐種類

  1. 下層疏伐:淘汰下層被壓劣勢木
  2. 上層疏伐:伐除部分樹冠擴張優勢木及樹幹彎曲分叉之上層木
  3. 機械疏伐(空間/行列):依固定距離或行間距離
  4. 選擇疏伐:依特定經營目的
  5. 孔隙或塊狀疏伐:孔隙直徑約為樹高 1~2 倍;總疏伐孔隙面積占總面積 25%~40%

最適株距

樹種類型株距占樹高百分比
針葉樹(臺灣杉、柳杉、紅檜、肖楠、杉木)20%~30%
闊葉樹(烏心石、光蠟樹、樟樹、櫸木、相思樹)30%~45%

抗風性考量

  • 形狀比(樹高/直徑) > 100:抗風弱,疏伐宜弱,保留較多株數
  • 形狀比 < 70:抗風強,可施行較強度疏伐
  • 避免在颱風季節施行疏伐

4-13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 租期:參照造林木伐期訂定,每一期不得超過 10 年,屆滿無違規可續租
  • 政策性終止:林業署因政策需要停止出租時,得終止租約,租地造林人不得異議
  • 終止租約事由:契約成立後一年未開始造林、成活率未達 70%、擅自砍伐、濫墾盜伐、轉租等 9 款
  • 林產物分收(政府:承租人):
    • 林木皆伐:每公頃繳納 3000 元 計收
    • 林木疏伐/擇伐:每公頃 1000 元
    • 果實:政府 20% / 承租人 80%
    • 竹筍:政府 10% / 承租人 90%
  • 需核准後始得實施:主伐/間伐、撫育除伐、設置或廢止林道防火線工寮等附屬工事

延伸閱讀

  •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有人工林疏伐作業規範(林業保育署)
  •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林業保育署)

課後思考

  1. 為什麼國有林林產物處分原則上「不得採取根部」?這與生態或水土保持的關聯為何?
  2. 疏伐作業在不同分區(林木經營、森林育樂、國土保安、自然保護)採取不同策略,背後的生態經營邏輯是什麼?
  3. 國有林出租造林地為何要分收林產物而非全額給予承租人?這是否符合「使用者付費」與「公共財共享」原則?

4.1 處分原則:嚴格的三道關卡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的核心精神,是把林產物當作「國家公共財產」來管理。每一筆處分都必須通過三道關卡:

  1. 年度採伐計畫(依事業區經營計畫編具,層報中央核定公告)
  2. 實地調查(位置、面積、樹種、材積、生產條件)
  3. 處分許可(直營、標售或專案核准)

這三道關卡的設計,目的是防止濫伐與不當處分。第 5 條更明定:「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這是生態優先的最後防線。

4.2 主產物與副產物的區分

第 3 條將林產物分為兩類:

  • 主產物: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 副產物: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

這個區分在實務上有重要意義。主產物的處分需經嚴格的材積調查與標售程序,副產物則可透過專案核准或直接採取。注意到竹筍、菌類被明確歸為副產物,這是後來「林下經濟」得以在林業用地上合法經營的法源依據 — 因為採集段木香菇、金線連、竹筍等屬於「副產物採取」,而非「林業用地變更使用」。

第 8 條還有一個重要原則: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根部,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這個原則的生態意義重大 — 保留根系可以穩固土壤、防止水土流失、讓伐採跡地更容易天然更新。

4.3 三大處分方式

第 4 條規定處分方式有三種:

  • 直營:管理經營機關依照年度採伐計畫,自己直接採取
  • 標售:依計畫指定區域公告讓民間業者投標採取
  • 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如搶修災害、原住民自用、打撈漂流木、公務自用、試驗研究等

第 14 條列舉了 12 款得專案核准的情形,其中第 8 款「原住民為生產上之必要,其建造自住房屋、自用家具及農具用材須用者」特別值得關注 — 這是對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需要的保留,不需經標售程序。

4.4 材積調查的兩種方法

《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暨伐採查驗作業要點》規範了材積調查的方式:

  • 每木調查:適用於天然針葉樹、天然闊葉樹、擇伐林木、具標售價值之造林疏伐木、作業障礙木、被害木
  • 取樣調查:適用於造林木

每木調查極為嚴謹,需測量每一棵樹的胸高直徑(DBH,離地 1.3 公尺處連皮直徑)與樹高,計算立木材積。公式為:

V = DBH² × 0.79 × H × F

其中 F 為形數,未列表者定為 0.45。對於杉木、柳杉、琉球松、臺灣二葉松、相思樹、樟楠類及櫧櫟類等常見樹種,則有專用的立木材積表可直接查閱。

每木調查後,必須在林木根株易見部分加蓋查驗印,胸徑未達 20 公分者得分級別統一編號。這顆查驗印是整個伐採制度的「認證標章」 — 沒有查驗印的木材,在檢查站會被攔截,運輸者將面臨刑事追訴。

4.5 標售的嚴格門檻

標售投標人的資格門檻相當高(§投標須知第 3 條):

  1. 領有經營伐木業務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2. 資本額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3. 負責人未經宣告破產或受禁治產宣告
  4. 負責人或聘用人員具備林業技師、森林系畢業、高等考試林業科及格等專業資格之一

這套資格條件確保了投標人具備基本的財務能力與技術能力。無此門檻,盜伐集團可能透過空殼公司投標,破壞標售制度的完整性。

林產物的價金計算公式採淨現值法(§19):

林產物價金 = 林產物總市價 / (1 + 利潤率 + 資金利率) - 生產費

利潤率為 10%~15%,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這個公式的意思是:政府出售林產物的價金,是從市價扣除業者合理利潤、資金成本與生產費後的餘額。業者的利潤空間被明確界定,防止暴利或低價賤賣。

4.6 疏伐作業的分區原則

《國有人工林疏伐作業規範》對國有林的疏伐作業提出了分區經營的架構,將國有林分為四類:

  • 林木經營區:以生產木材為主,採集約經營
  • 森林育樂區:以景觀為目的,採下層中度以下疏伐
  • 國土保安區:原則不予疏伐,惟老化純林可採弱度下層疏伐或孔隙疏伐
  • 自然保護區:維護原始風貌,禁止疏伐

這個分區架構體現了「一林多用」的概念 — 同一片國有林,依其功能屬性採取不同的經營強度。這比傳統「全面疏伐」或「全面禁伐」的二元思維更精細、更符合生態現實。

疏伐強度的決定,則考量樹種特性(針葉樹株距為樹高 20~30%、闊葉樹 30~45%)、抗風性(形狀比超過 100 者疏伐宜弱)、生育地條件、林齡等因子。這些規定提供了實務操作的具體指標。

4.7 出租造林地:政府與承租人的分收合作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規範了國有林出租給民間造林的制度。這套制度本質上是「政府出地,民間出勞力,分收成果」的合作模式。

租期原則上不超過 10 年,屆滿無違規可續租。林產物的分收比例如下:林木皆伐每公頃繳納 3000 元、疏伐或擇伐 1000 元;果實則依政府 20%、承租人 80% 比率分配;竹筍則 10% vs 90%。這個分配偏向承租人,反映了政府鼓勵民間參與造林的政策意圖。

但承租人也有多項義務:造林、補植、除草撫育、預防森林火災、防制病蟲害、設置境界標誌等。若違反這些義務或擅自砍伐、轉租、種植農作物等,林業署得終止租約,將地上物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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