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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6:林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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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6:林下經濟

9 項品項 · 段木香菇 · 臺灣山茶 · 山村綠色經濟

學習目標

  1. 理解林下經濟的立法背景與政策目的
  2. 掌握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農業部 114 年 2 月 12 日修正)
  3. 熟悉目前開放的 9 項林下經濟品項與各自技術規範
  4. 瞭解林下經濟與林業用地、保安林、原住民族土地的關係
  5. 掌握申請流程、查核機制與退場規定

6-1 立法背景

  • 2015 年普查:臺灣林農平均每戶年收入僅 11.5 萬元,傳統木材經濟不足以維持生計
  • 導致部分林農於公私有林業用地或國有林租地有種植果樹或茶葉等山坡地超限利用情況
  • 政策目的:振興國內林產業,同時帶動山村及原住民部落綠色經濟,發揮森林生態系多元服務價值

6-2 法源依據

  • 2019 年 2 月 14 日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新增「林下經濟經營使用」之林業使用容許細目
  • 2019 年 4 月 18 日農業部發布《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114 年 2 月 12 日農業部修正,新增「竹笙、絞股藍、臺灣白及」3 項

6-3 審查對象(第 2 點)

下列土地之使用人具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者:

  1. 林業用地
  2. 國土保安用地,屬保安林範圍且非為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 3 條所定不得解除保安林之地區

6-4 目前開放 9 項林下經濟品項

九項品項總覽

  1. 段木香菇與木耳
  2. 臺灣金線連
  3. 森林蜂產品
  4. 臺灣山茶
  5. 馬藍
  6. 天仙果
  7. 竹笙(114 年新增)
  8. 絞股藍(114 年新增)
  9. 臺灣白及(114 年新增)

核心技術規範要點

品項最適栽培面積培育環境關鍵限制
段木香菇/木耳0.02 公頃/ha(約 200 支段木)海拔 400~1000 m、鬱閉度 70% 闊葉林儲水桶/水塔以 2 座為限,不得使用混凝土
臺灣金線連0.1 公頃/ha中高海拔、鬱閉度 80~90%須以籃框包覆紗網防蟲
森林蜂產品0.05 公頃/ha豐富蜜源植物林相蜂箱距道路 10 m(有防護網)或 20 m(無);距民宅社區 100 m 以上
臺灣山茶上限 2 公頃海拔 300~1600 m、中光(50%)林地限中央山脈東西兩側;嚴禁截幹矮化、嫁接
馬藍0.1~0.3 公頃/ha平地~500 m、鬱閉度 80% 溪谷旁闊葉林每平方公尺 33~40 株
天仙果1500 株/ha< 800 m 陰濕闊葉林,中光 40~70%容器栽植,栽植 2 年後可採收
竹笙0.2 公頃/ha< 1000 m、鬱閉度 40~80% 針/闊/竹/混林菌絲溫度 24~28°C
絞股藍0.1 公頃/ha南部 < 1000 m、鬱閉度 70~95% 闊葉林透光率 10~30%
臺灣白及0.1 公頃/ha低至高海拔,耐陰性佳每平方公尺 16~36 株

6-5 禁止事項

  • 山坡地超限利用
  • 破壞森林植被
  • 施用除草(蟲)藥劑
  • 使用化學肥料
  • 非經核准之固定基礎設施

6-6 臺灣山茶特別規定

苗木來源限原生育地區:

  • 中部:眉原山品系
  • 南部:諸羅品系及六龜品系
  • 東部:永康品系(即臺茶 24 號,又稱臺東永康一號)

嚴禁截幹矮化、嫁接及淨土等農藝方式

培育面積上限 2 公頃,每公頃 1111 株

6-7 申請流程與受理機關

土地類別受理機關審查機關
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公有租地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大學實驗林租地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國有林租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

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公司/團體登記證明
  3.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時,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 共有土地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審查關鍵

  • 申請面積達 5 公頃以上,審查機關應成立諮詢小組並召開會議審議
  • 諮詢小組:專家學者 2~3 人 + 審查機關代表 1~3 人
  • 若申請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周邊公有土地,諮詢小組須增加具原住民身分之專家學者或部落代表 2~3 人

6-8 駁回申請事由(第 7 點)

  1. 不符合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2. 有山坡地超限利用情事
  3. 申請經營森林蜂產品,其申請場域無法符合技術規範設置養蜂場注意事項
  4. 申請栽植之臺灣山茶,栽植地點及苗木來源非為原生育地區或培育面積超過 2 公頃
  5.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6-9 抽查機制與廢止

抽查

  • 審查機關派員會同受理機關辦理,拍照存證並作成紀錄
  • 可委請林業技師協助
  • 可請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提供專業諮詢

限期改正

  • 發現破壞植被、使用化肥農藥或未符規範者
  • 改正期間最長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廢止原因

  1. 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期間未接受輔導
  2. 經核准之土地變更編定後不符規定
  3. 限期改正未完成
  4.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查屬山坡地超限利用
  5. 申請人喪失土地合法使用權
  6. 臺灣山茶苗木來源非原生育地區或培育面積超過 2 公頃
  7. 其他違反法令

6-10 保安林開放林下經濟

  • 經跨部會協調,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保安林範圍之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規定新增「林下經濟經營使用」
  • 110.11.19 農業部修正發布,保安林範圍之私有地主或承租人可申請林下經濟經營
  • 擴大申辦林下經濟之土地區位

延伸閱讀

  • 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農業部,114 年修正)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政部)
  • 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輔導資源(林業保育署)

課後思考

  1. 臺灣林下經濟的商業規模目前偏小(每公頃最適 0.02~0.2 公頃),為什麼會設定這種嚴格的面積限制?
  2. 臺灣山茶為何特別嚴格規定苗木來源限原生育地品系?從生物多樣性保育與產業發展的平衡角度分析。
  3. 林下經濟開放於保安林,是否與「保安林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立法精神衝突?

6.1 立法背景:林農生計危機

林下經濟制度的誕生,根源於一個殘酷的數據:民國 104 年的農業普查顯示,臺灣林農平均每戶年收入僅新臺幣 11.5 萬元。這個數字遠低於基本生活所需,反映出以森林主產物(木材)為主的傳統林業模式,已經無法維持林農的生計。

在這種經濟壓力下,許多林農在林業用地或國有林租地上偷偷種植果樹或茶葉。這些行為違反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超限利用」規定,卻屢禁不絕 — 因為林農別無選擇。政府若只採取取締,無異於切斷林農的生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105 年制定了「發展適地林下經濟」政策,試圖為這個困境提供一個合法出路: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允許在森林冠層下經營森林副產物。這既符合森林法對副產物的定義,又能為林農帶來額外收入,是一石二鳥的政策設計。

6.2 法源:從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到作業要點

林下經濟要成為合法行為,需要完成一套法律調整: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民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內政部修正,在林業用地的容許使用細目中新增「林下經濟經營使用」。這是核心突破 — 讓林業用地除了「育苗、造林、林木生產」外,也能用於副產物經營。
  2. 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民國 108 年 4 月 18 日農業部發布,作為審查與管理依據。
  3. 民國 114 年 2 月 12 日修正:新增「竹笙、絞股藍、臺灣白及」3 項品項,擴大至 9 項。

6.3 目前開放的 9 項品項

截至本書撰寫時,林下經濟開放的品項有 9 種,每一種都有嚴格的技術規範:

段木香菇與木耳:適宜海拔 400-1000 公尺、鬱閉度 70% 闊葉林,高濕度環境。每公頃最適栽培面積 0.02 公頃(約 200 支段木)。可架設支撐架、透水性遮草蓆、遮光網,以及無固定基礎之儲水桶或水塔(以 2 座為限)。

臺灣金線連:適宜中高海拔(北部 400 m、中部 700 m、南部 1000 m 以上)、鬱閉度 80~90% 林下。每公頃 0.1 公頃。須以籃框或培養盤包覆紗網,防止蟲害。

森林蜂產品:林相須有豐富蜜源植物。每公頃 0.05 公頃。蜂箱設置極為講究 — 須遠離道路 10 公尺以上(有防護網)或 20 公尺(無防護網),與民宅社區距離 100 公尺以上為原則。若發生蜜蜂螫傷民眾,申請人須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山茶:適合中央山脈東西兩側,南投、嘉義、高雄及臺東等縣轄內,海拔 300-1600 公尺、中光(50%)林地。培育面積上限 2 公頃,每公頃 1111 株。最關鍵的規定是苗木來源限原生育地品系:中部為眉原山品系,南部為諸羅品系及六龜品系,東部為永康品系(臺茶 24 號)。嚴禁截幹矮化、嫁接及淨土等農藝方式,以維持其自然生長與生物多樣性。

馬藍、天仙果:次波開放的品項,分別可用於藍染染料與藥用食品。

竹笙、絞股藍、臺灣白及(114 年新增):竹笙是一種珍貴食用菌,適合海拔 1000 公尺以下鬱閉度 40~80% 之林下;絞股藍俗稱「五葉參」,具藥用價值;臺灣白及是蘭科植物,需透過組織培養育苗。

這 9 項品項的共同特徵是:(1)都是森林副產物(菌類、草類、種實、花蜜);(2)都有嚴格的面積上限,防止過度經營;(3)都禁止使用化肥農藥,維護森林土壤品質;(4)都禁止破壞林冠,保持森林結構完整性。

6.4 審查程序與退場機制

林下經濟的申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申請對象: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屬保安林範圍且非不得解除地區)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受理機關:依土地類別分:

  • 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公有租地:鄉鎮市區公所
  • 大學實驗林租地: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 國有林租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

諮詢小組:申請面積達 5 公頃以上,審查機關應成立諮詢小組並召開會議審議。若申請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周邊公有土地,諮詢小組須增加具原住民身分之專家學者或部落代表 2~3 人。

抽查與限期改正:核准後,審查機關應派員抽查,若發現破壞森林植被、使用化肥農藥或未符技術規範者,給予最長 3 個月、僅限一次的限期改正機會。若屆期未改或拒絕接受輔導,將直接廢止核准。

廢止事由: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期間未接受輔導、土地變更編定不符規定、限期改正未完成、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查屬山坡地超限利用、申請人喪失土地合法使用權、臺灣山茶苗木來源非原生育地區等。

這套審查與退場機制,目的是確保林下經濟不淪為「另一種山坡地超限利用」。嚴格的抽查與不寬貸的廢止,是林下經濟能維持生態底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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